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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明白卡

2023-12-6 08:52| 发布者: 511540051| 查看: 34| 评论: 0

摘要: 邢台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明白卡一、中心城区住房保障范围(一)襄都区:北大街街道办事处、南长街街道办事处、西大街街道办事处、西门里街道办事处、泉东街道办事处、大梁庄乡、东郭村镇、晏家屯镇。(二)信 ...
 邢台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明白卡

一、中心城区住房保障范围

(一)襄都区:北大街街道办事处、南长街街道办事处、西大街街道办事处、西门里街道办事处、泉东街道办事处、大梁庄乡、东郭村镇、晏家屯镇。

(二)信都区:达活泉街道办事处、钢铁路街道办事处、泉西街道办事处、团结路街道办事处、张宽街道办事处、章村街道办事处、中华大街街道办事处、中兴路街道办事处、李村镇、南大郭镇、会宁镇、南石门镇。

(三)开发区:火炬街道办事处、留村街道办事处、王快镇、沙河城镇、东汪镇。

(四)邢东新区:豫让桥街道办事处、祝村镇。

(五)其它:

1.户籍为中心城区外信都区的城市低保、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申请住房保障。

2.户籍为任泽区、南和区、中心城区外信都区(不含城市低保、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的申请家庭在市中心城区内工作、居住的,暂按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准入条件申请住房保障,其户籍可视为市区居住证。

二、可以申请中心城区住房保障资格的群体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

(二)城市低保边缘家庭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四)青年人(新就业职工)

(五)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

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申请住房保障资格需要符合的条件

(一)具有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且在市中心城区实际居住的家庭。

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满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未满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30周岁的单身家庭;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

(二)申请家庭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

(三)申请家庭在市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四)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或虽转让过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符合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六)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城市低保边缘家庭申请住房保障资格需要符合的条件

(一)具有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且在市中心城区实际居住的家庭。

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满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未满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30周岁的单身家庭;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

(二)申请家庭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边缘家庭。

(三)家庭在市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四)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或虽转让过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符合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六)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资格需要符合的条件

(一)具有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且在市中心城区实际居住的家庭。

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满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未满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家庭;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

(二)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区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即60462元/人)以下。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收入应在市区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即40308元/人)以下。

(三)家庭在市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四)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或虽转让过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符合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不含附属配套用房)。

(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六)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青年人(新就业职工)申请住房保障资格需要符合的条件

(一)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时间不满五年的新就业人员。

(三)具有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且在市中心城区实际居住。

(四)在本市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五)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满一年且未离职或自行从事经营活动满一年且当前未停止经营。

(六)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七)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七、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资格需要符合的条件

(一)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二)在本市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在本市中心城区实际居住和工作,并取得居住证;或在中心城区内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且当前未停止缴纳;或在本市中心城区实际居住且从事经营活动满一年且当前未停止经营。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五)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八、不得申请住房保障的情形

(一)已享受过集资建房、领取政府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住房的。

(二)申请家庭在市中心城区的自有住房被拆迁不满5年,其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已获得补偿安置的。

(三)兴建、购买商业用房的。

(四)在本市中心城区有住宅建设用地的。

(五)通过借住房屋的方式已解决住房问题的。

(六)2人户(含)以上家庭租住公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15平方米(含)以上或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含)的,1人户租住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以上的。

(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和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拥有生活用机动车(非经营性乘用汽车)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青年人(新就业职工)、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拥有超过一辆生活用机动车(非经营性乘用汽车)的。

(八)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成员名下有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的。

(九)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档收费学校的。

(十)申请人在邢台市中心城区外有稳定工作的。

(十一)离异未满一年的。

(十二)未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父母在市中心城区的房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申请人父母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

2.申请人父母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

3.申请人父母的房产总建筑面积除以申请人父母及与其同住子女(是指单身且与父母共同居住的子女)的总人数大于等于30平方米。

九、邢台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方式

邢台市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另一种是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青年人(新就业职工)和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

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

邢台市主城区各区域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区域等级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单位:元/㎡/月)

一级地区域11.1

二级地区域10.6

三级地区域9.8

四级地区域8.6

五级地区域7.8

注: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考虑层次、朝向,统一按照此标准执行。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计算方法:月租金金额=承租住房建筑面积×租金标准。

前期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仍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十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程序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通过“冀时办”或“公租房”APP向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受理申请。经初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原因,驳回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住建厅公租房联审联查平台对户籍、居住证、车辆、婚姻、低保、低保边缘、不动产登记、社保缴纳、工商注册、房屋交易、个税缴纳等信息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市级媒体及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并发放全市统一编号的《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证》。

十二、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程序

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青年人(新就业职工)、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通过“冀时办”APP邢台保租房入口向户籍所在地或务工单位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户籍为任泽区、南和区、中心城区外信都区(不含城市低保、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的申请家庭通过“冀时办”APP邢台保租房入口向务工单位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持居住证的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冀时办”APP邢台保租房入口向居住证所属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用工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与劳动合同登记工作地址不一致的,在劳动合同登记的工作地(实际工作地)所属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

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受理申请。经初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原因,驳回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住建厅公租房联审联查平台对户籍、居住证、车辆、婚姻、低保、低保边缘、不动产登记、社保缴纳、工商注册、房屋交易、个税缴纳等信息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市级媒体及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并发放全市统一编号的《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证》。

十三、除了通过APP提交申请外,还可以通过线下方式提交申请

对于不能或者不方便使用APP线上提交申请的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可以通过线下方式,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由工作人员帮助提交申请,工作人员在核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正确后,将申请家庭申请信息录入“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或“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区住房保障部门按流程进行审核。

十四、通过APP提交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需要上传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照片,离异的申请人,需要上传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原件,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原件。

十五、通过线下方式到办事处(乡、镇政府)提交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需要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承诺书,离异的申请人,还需要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

十六、2023年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印发前已经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相关规定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原第二类住房保障家庭)要及时完成城市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

根据国家和省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家庭的精准保障工作,将原第二类住房保障范围由原来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优化调整为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城市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和复核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为实现平稳过渡,目前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原第二类住房保障家庭),应在2024年6月30日前,到民政部门完成城市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完成认定后的保障家庭可继续享受相应的公租房租金或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未完成认定的,自2024年7月1日起,住房保障资格将变更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并调整执行相应的公租房租金或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二)已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已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在符合青年人(新就业职工)和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准入条件的同时,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还应该在市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之下(2023年按市区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40308元的1.5倍以下,即60462元/人以下;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收入标准:2023年按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40308元的1倍以下,即40308元/人以下)。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障家庭,可继续享受相应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三)调整后的五类保障人群和调整前的三类保障人群对应关系。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按原第一类住房保障家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缴纳租金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按原第二类保障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缴纳租金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前期已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青年人(新就业职工)及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按原第三类保障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租金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十七、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后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在家庭信息(主要包括户籍、婚姻、人口、收入、工作单位、财产、住房状况、联系方式、享受社会保障情况等)发生变化后,要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天内,主动通过“冀时办”或“公租房”APP线上申报变更,或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报变更。未按规定变更家庭信息导致住房保障资格发生变化或者被取消的,由申请家庭承担全部责任。

(二)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有申请意向的保障家庭需按程序提交申请。

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青年人(新就业职工)及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有申请意向的保障家庭需按程序提交申请。

十八、法律责任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并向社会公布。

因隐瞒、虚报或者变造、伪造有关信息等行为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自资格被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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