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的利息负担,我市将分批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商转公”)。首批“商转公”业务将优先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贡献度高、商业贷款还款时间较长的职工家庭,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办理进度和资金运行情况逐步扩大受益群体。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办理条件 凡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在邢台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已办理商业贷款(不含组合贷款)且尚未结清的,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满5年及以上; (二)商业贷款合同签订在规定日期之前(首批定于2018年1月1日),且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三)转贷金额不得超过商业贷款剩余本金,同时也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格的60%; (四)商业银行同意提前偿还部分或者结清全部贷款; (五)申请人须是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或者共同借款人,同时也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或者产权共有人;若存在产权共有人,则产权共有人之间仅限于夫妻关系; (六)同意使用所购住房办理抵押权登记落实担保,且在“商转公”贷款发放前,该住房除商业贷款设定的抵押权登记外,不得存在其他抵押、查封、居住权设定等权利限制情形。 二、置换方式 “商转公”业务可根据商贷银行和申请人的具体情况,选择“先还后贷”和“以贷冲贷”两种方式进行置换。 先还后贷:该方式流程简单、业务周期短,适用于有能力自筹资金结清商业贷款的申请人。申请人需在“商转公”贷款审批通过后自筹资金提前一次性结清商业贷款,按要求落实抵押担保后,由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至申请人账户。 以贷冲贷:该方式无筹资压力、无置换成本,适用于同中心建立“商转公”合作关系的商业银行贷款。申请人在“商转公”贷款审批通过后无须自筹资金偿还原商业贷款,只需按要求落实顺位抵押担保后,由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通过中间过渡账户将贷款资金直接冲抵商业贷款剩余本金。冲抵后,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结清商业贷款剩余部分,或者保留形成组合贷款。目前与中心建立“商转公”合作关系的商业银行有: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河北银行和邢台银行。 三、所需资料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离异未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判决)书原件;丧偶未再婚的需提供死亡及关系证明等资料原件; (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各1份(有效期一个月); (三)商业贷款《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款证明、贷款余额凭证和近6个月还款明细(有效期均为一个月); (四)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 (五)按多子女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申请贷款的,提供证明缴存职工家庭子女情况的户口簿、子女医学出生证明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 证明。 四、办理方式 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位于信都区、襄都区、经开区和高新区的,职工通过“邢台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线上预约,预约成功的,按照预约时间到市直管理部线下办理;所购住房位于任泽区、南和区或其他县(市)的,职工直接到房屋归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预约办理。未能 按预约时间到场办理的,预约作废,需重新预约。 五、运行机制 为避免短时间内业务申请过于集中,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常规提取和贷款业务正常运行,我市“商转公”业务实施动态启停机制,即: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贷率连续三个月高于85%(含)时,暂停受理“商转公”业务;当个贷率连续三个月低于85%时,恢复受理“商转公”业务。 六、本方案自2024年10月14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