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防空地下室规划建设 技术要求(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规划建设工作,推动构建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比例协调、安全可靠的城市防护体系,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等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技术要求。
第二条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规划、设计、审批等工作,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防需要工程按本技术要求执行。
第三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范围详见附件1;工业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公益建筑、构筑物及其他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详见附件2。
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应结合民用建筑性质合理确定。其中,已编制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获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按其规定执行;其他按本技术要求执行,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置表详见附件3。
围绕完善人防工程体系布局,经认真研究论证,各市可调整优化本地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置要求。
第五条 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级别应根据威胁环境、战时功能和有关标准综合确定,甲、乙类人防工程防护级别配置要求详见附件4。
第六条 应结合城市规划、人口分布等确定防空地下室位置,做到布局合理。各类防空地下室服务半径详见附件5,规划布局原则详见附件6。
第七条 鼓励相对集中集约建设防空地下室,二等人员掩蔽工程的掩蔽效率(掩蔽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比值)不宜低于0.6。
第八条 鼓励各类防空地下室之间、防空地下室与其他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空间,通过普通地下工程、人防通道等实现互联互通,推动形成平战结合、相互连通、四通八达的城市地下空间网络。
同一地块内的防空地下室应相互连通,同一开发主体的不同地块间尽可能连通,不同开发主体的地块间宜相互连通,鼓励地下交通轨道交通、干(支)道与周边防空地下室实现连通,暂不具备连通条件的,应预留连通口。
第九条 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工程兼顾人防需要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下部分,综合管廊(干线、支线),地下道路、隧道、过街道等的建设应全部落实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其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工程(不含单建人防工程),地下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时,应按地下总建筑面积的30%落实兼顾人防需要。
第十条 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防护类别按本技术要求第五条执行,战时功能和防护级别配置要求详见附件7。
第十一条 本技术要求由省国动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技术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附件:1.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2.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3.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配置表
4.防空地下室防护级别配置表
5.各类防空地下室服务半径
6.防空地下室规划布局原则
7.兼顾人防需要地下工程防护级别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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