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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制定邢台市主城区空置房屋前期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邢台市信都区、襄都区、高新区、经开区发改局、住建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邢台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根据《河北省定价目录》、《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主城区普通居民住宅空置房屋前期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房屋,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事前和事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 (原则上以水、电、气、暖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 后,并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签订书面紧急情况处置等事项协议,物业服务费按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邢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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