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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讯] 邢台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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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地产网 发表于 2025-6-29 09:09:4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邢台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办法


发布机构: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2026-06-25

名称:邢台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办法

效力状态:有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住房保障轮候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2〕11号)、《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退出管理规范操作指导细则(试行)》(冀建保中心〔20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轮候房源是指市主城区范围内具备分配入住条件的公租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轮候对象是指市主城区范围内(不含任泽区、南和区)持有效的《邢台市住房保障资格证》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及在《邢台市中心城区2023年度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印发前已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第四条 公租房轮候配租遵循困难家庭优先、诚实信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市主城区公租房的轮候、配租工作。具体由邢台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中心)实施。

第二章 轮 候

第六条 市主城区公租房轮候配租实行常态化受理,定期公布分配房源、轮候顺序,定期配租。

第七条 公租房轮候配租由申请家庭通过“冀时办”APP“轮候申请”模块提交申请。有加分项的,需同时上传符合加分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符合加分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纳入轮候序列,审核不通过的,通过申请渠道退回申请,并注明退回原因。

第九条 公租房每6个月为一个轮候期。

第十条 公租房轮候实行积分制,按照积分多少确定轮候顺序。每个家庭的基础分为60分。符合下列情况的加分,评分标准如下:

(一)分值20分:年满65周岁(含)以上的孤寡老人、重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残疾证登记为一、二级);

(二)分值15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特困职工;

(三)分值10分:现(退)役军人、优抚对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邢台楷模·道德模范或先进人物、三级残疾人、四级残疾人、失独家庭、因较大灾难等特殊情况造成暂时性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由公安局认定或经市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参加抗洪救灾或支援国内外抗击疫情人员、三孩及以上家庭;

(四)分值5分:市主城区范围内的公交司机、环卫工人;

(五)每增加一个轮候期加4分。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同时符合不同档次加分标准的,分值累积计算。

第十一条 按照上述评分标准,当申请家庭积分相同时,其轮候排序依次按照申请轮候时间、资格证类别(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家庭优先于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优先于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证发证时间、申请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日期先后确定。

第十二条 轮候评分排序认定工作实行“双审核、双签字”制度。

第十三条 轮候对象的轮候顺序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通过市主管部门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轮候期间,轮候对象因个人原因,需退出轮候的,应向市住房保障中心申报。

第十五条 轮候期间,轮候对象的家庭成员、婚姻、工作等影响轮候排序的因素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轮候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轮候期间,因住房、收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因其他原因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自动退出轮候范围,如重新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应重新提交轮候申请,轮候顺序重新认定,前期轮候次数不再计入轮候积分,取得住房保障资格时间按重新发放的住房保障资格证时间认定。

第十七条 轮候期间,轮候对象连续三次不参与公租房轮候选房的,视为自动退出轮候序列,后期如仍有轮候配租意愿,需重新提交轮候申请,轮候分值、报名时间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 轮候期间,符合领取公租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申领公租房租赁补贴;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自动退出轮候范围。

第三章 配 租

第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可分配房源数量、户型面积和轮候顺序等,按下列方式组织选房:

(一)自主选房,系统匹配。组织轮候对象在“冀时办”APP提交“预选房源”,按照轮候顺序、预选房源顺序依次匹配房源;

(二)其他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且在配租方案中明确的方式。

第二十条 在轮候配租前,市主管部门应当将可配租房源的数量、面积、户型、位置、选房方式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并通过市主管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通知具备选房资格的家庭参加选房。

第二十一条 虽选定房源,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本次选房,两年内不得申请轮候配租。

第二十二条 选房结束,由市主管部门将选房结果(包含配租家庭姓名、配租房源、房源面积等信息)在市主管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通知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与配租家庭签订《邢台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租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邢台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办法》(邢保安居办〔2024〕5号)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公租房轮候配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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